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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 团体会员 > 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团体会员

会员中心联系人

个人/单位会员管理 【赵笑笑】
邮箱:zxx@sae-china.org
电话:010-50911023

个人/单位会员管理 【高翠翠】
邮箱:gaocc@sae-china.org
电话:010-50911021

会员服务合作 【李顺虎】
邮箱:lishunhu@sae-china.org
电话:010-50911009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一、 目的

1. 为更好地团结广大学会会员,更好地为团体会员提供服务,特依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的管理。


二、 团体会员的资格及注册

1. 凡申请成为学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2) 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及所属非独立法人科研开发、教育机构;

(3) 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2. 下列单位不具备入会资格:

(1) 被所在地区或上级管理机关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2) 曾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3) 其他被认为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3. 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专业分会、省级地方学会可受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申请单位可自行选择在任何一个受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4. 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的审批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5. 凡申请成为学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1) 从受理机构索取或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网站(www.nepworktech.com)下载《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 填写并向受理机构递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必要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文件。

(3) 受理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单位的申请文件呈送学会秘书处审批。

(4) 学会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发出《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批准通知书》。

(5) 申请单位在收到《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将应交纳的会费汇至学会指定财务帐户,由学会财务部门开据会费收缴专用发票。

(6) 由学会秘书处发放《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证书》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服务卡》,并通报入会受理机构,在学会网站上公布会员单位名单。

6.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证》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五年。


三、 团体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1. 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应认真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履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学会秘书处和所有办理入会手续的受理机构应认真做好以下管理和服务工作:

(1) 建立健全会员档案,保持与团体会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系;

(2) 按照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制订年度服务计划,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认真落实;

(3) 保证团体会员单位或其派出人员参加学会活动时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 积极为团体会员单位的生产和科研活动提供帮助。

3. 团体会员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组织的任何一项活动,不受入会申请受理机构的限制。

4. 团体会员单位参加活动时,凭学会下发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服务卡》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权。活动举办机构可以在优惠幅度方面有所差异。

5. 团体会员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或数额交纳会费的,学会秘书处有权决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累计三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将停止服务。本单位派出人员参加学会活动时不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权,不拥有被选举权。

6. 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退会:

(1) 向学会秘书处书面提交退会申请的;

(2) 连续五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3)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证》到期不及时办理更换手续的。

7. 团体会员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秘书处有权决定取消其会籍。

(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2) 因违法经营等行为受到政府有关方面查处的;

(3) 从事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活动的。

8. 团体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籍当日起停止服务。退会会员如要求恢复会员身份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四、 团体会员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1. 学会团体会员的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副理事长单位:20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年;

理事单位:2万元/年;

团体会员单位: 1万元/年;

个人会员: 200元/年。

政府、社团单位的团体会员不收会费,学校与事业单位年会费减半。

2. 如遇法人单位和其所属机构同时成为学会团体会员时,应分别交纳会费。

3. 团体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交费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上半年批准的新会员首次交纳会费按年度应交会费全额收取,下半年批准的新会员首次交纳会费按年度应交会费的50%收取。

4. 团体会员单位也可根据各自情况申请一次交纳多年会费,但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5. 当团体会员单位选择一次交纳多年时,如遇本单位推荐人员增补为学会副理事长,应自次年起按 “有本单位推荐的人员担任学会副理事长的”交纳会费。如遇本单位经营状况变化,会费不补不退。

6. 团体会员会费应全额向学会秘书处交纳,会员交纳的会费中的40%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调配使用,60%下拨会员入会申请受理机构使用。

7. 受理机构在取得学会秘书处下拨的会费后,应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管理和使用,并确保专款专用。


五、 其他

1. 本办法自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2.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所依据文件调整,凡与该文件有冲突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3. 本办法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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