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单位会员管理
【高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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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0911021
会员服务合作
【赵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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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0911023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目的
1. 为更好地团结广大学会会员,更好地为普通会员提供服务,特依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个人会员中普通会员的管理。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海外会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 会员的资格及注册
- 1. 凡拥有中国国籍,承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成为学会会员:
(1) 大学本、专科毕业,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的专业技术资格者;
(2) 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 积极、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和行政部门管理人员;
- 2.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1) 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2) 曾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3) 曾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4) 其他被认为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 3. 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专业分会、省级地方学会可受理会员入会申请,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任何一个受理机构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单位在学会秘书处的授权下可成为本单位职工入会申请的受理机构。
- 4. 会员入会申请的审批由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专业分会、省级地方学会负责。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授权机构的会员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严格按本办法第2.1、2.2规定进行审批的,有权取消其审批资格,并对已由其批准注册的会员进行重新核准。
- 5. 凡申请成为学会会员的人士,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1) 从受理机构索取或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网站(www.nepworktech.com)下载《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申请表》;
(2) 填写并向受理机构递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申请表》,必要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文件;
(3) 受理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提交学会秘书处或其授权审批机构;
(4) 由学会秘书处或其授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并为批准入会人员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登记号编号规则》核定“会员登记号;”
(5) 授权审批机构按规定格式向学会秘书处报送会员登记资料,将审批结果通报相关受理机构;
(6) 受理机构通知批准入会会员交纳会费,建立会员档案,在学会会员管理数据库中录入有关信息。
(7) 学会秘书处制作和下发《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
- 6.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五年。
三、 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 1. 会员单位享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应认真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履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 2. 学会秘书处和所有被授权办理入会手续的受理机构应认真做好以下管理和服务工作:
(1) 建立健全会员档案,保持与会员的经常性联系;
(2) 按照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制订年度服务计划,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认真落实;
(3) 保证会员参加学会活动时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 3. 会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组织的任何一项活动,不受入会申请受理机构的限制。
- 4. 会员参加活动时,凭学会下发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权。活动举办机构可在优惠幅度方面有所差异。
- 5.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的,除发生本办法3.7、3.8所述情况外,可保留会员身份,学会秘书处有权决定对其减少服务项目、内容或停止服务,本人参加学会活动时不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权,不拥有被选举权。
- 6.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退会:
(1) 向学会秘书处书面提交退会申请;
(2) 连续五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3)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到期不及时办理更换手续的。
- 7. 会员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秘书处有权决定取消其会籍。
(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2) 从事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活动的。
- 8.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籍当日起停止服务。退会会员如要求恢复会员身份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四、 会员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 1. 会员会费收取额为每年200元,交费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且不因办理注册的时间变化。
- 2. 会员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逐年交纳或一次交纳多年,但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在交费后如遇会费收取额发生变化,会费不补不退。
- 3. 会员会费可向学会秘书处交纳,或通过其授权机构代收后统一上交学会秘书处。
- 4. 会员会费中20元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调配使用,40元由会员入会申请受理机构使用。受理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和收取方式。凡决定收取的,应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管理和使用,并确保专款专用。
五、 其他
- 1. 本办法自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 2.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所依据文件调整,凡与该文件有冲突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 3. 本办法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