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2024年5月15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缩写为China SA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和技术的研究探讨、科学考察、技术展示等活动,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倡导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二)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持续发展,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活动和科普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四)组织开展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工作,承担经济建设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评价、科技项目评估、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各类公共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七)按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技奖励提名工作;

(八)深化落实标准化体制改革,统筹开展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标准)研制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和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世界各国汽车界相关机构、工程师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十)开展汽车及相关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构筑汽车工程师之家;

(十一)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兴办符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三)举办其他符合本会宗旨,有利于汽车科学技术发展、产业进步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对于非本会会员但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自愿申请和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1. 凡普通高等院校汽车或相关专业的学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2.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积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3.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候选人:

(1)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一定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或曾荣获国家级、省级和本会科技奖励者;

(3)承担和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本会发展和建设有重要贡献者。

4.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会士候选人。汽车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会员级别和会龄限制,由本会邀请并经本人同意后直接成为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士。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以当年1月1日计算);

(2)具有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由本会颁发的正高级工程师能力评价证书;

(3)获得过国家奖(不要求等级和排名)、行业(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位)或取得其他创新性技术成就并为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热心行业技术服务,深度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凡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汽车相关领域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交流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纳为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从事与汽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外籍会员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或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按照学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要求推荐相关候选人;

4.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 申请本会协助组织咨询、培训、技术攻关等活动。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并宣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发展和产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候选人应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声誉,违反本会宗旨,经会员批准机构审查核实后除名。

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如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决定设置名誉职务、聘请顾问等工作;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按理事任职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理事人选应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因故不能履职,由原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后予以调整;新入会且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团体会员可申请届中增补理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增补,对不能履职的理事,可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终止其理事资格;届中调整变动的比例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十一)项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设立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自愿担任,秉承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监事全票同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需监事会全票同意。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汽车界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获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在职县(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专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家拨款、资助等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订与修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不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在规定时间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代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代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会徽由文字"CHINA,SAE"和图形两部分组成。根据需要,可在其周围体现本会中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第五十五条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悬挂和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五十六条 会员不得使用会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4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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